刑拘直诉,掇刀法院按下案件审理“快速键”
为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审判质效,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近日首次采用“刑拘直诉”方式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法院当庭宣判用时仅四个工作日。
2025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春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与苏台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荆门市人民医院东院抽血待检。同月11日,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方某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7.40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由此认为,被告人方某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方某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3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2025年4月9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方某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以被告人方某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方某春当庭服从判决。
“刑拘直诉”是指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拘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流程。
“刑拘直诉”促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下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的“快速键”,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大幅缩短办案周期,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此案是掇刀法院办理的首起“刑拘直诉”案件,下一步,掇刀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的密切配合,深入探索完善“刑拘直诉”工作机制,充分实现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