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协作解民忧 执行攻坚破难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精神,在市公安局的大力帮助和支持下,掇刀区法院近日开展公法协作攻坚执行难专项行动,重点突破涉民生、涉小微企业执行难题,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用行动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
9月5日上午10点,执行干警在某银行将被执行人杨某找到,打响了我院执行攻坚行动第一枪。杨某欠许某借款13.5万元及利息,许某2019年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向申请人许某偿还了5万元并约定剩余款项在2019年12底之前付清,之后杨某一直未向许某偿还借款,执行干警多次通知他到法院履行义务,杨某均逃避。9月5日晚8点,杨某被送到钟祥市拘留所司法拘留15日。
9月5日晚上9点,被执行人陈某被公安干警控制,执行局长钱家圣立刻带领值班干警到月亮湖警务室将被执行人带到法院,开启通宵办案模式。陈某曾经从事运输工作,在2017年时分别拖欠申请人刘某、张某货款24692元、24275.5元,2021年1月申请人刘某、张某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000元,被执行人也与两位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每月向两位申请人各偿还500元,但一直未按期履行。
期间,执行干警多次给被执行人陈某做工作,希望他能主动履行,但他却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一直推脱。11点半,被执行人陈某依然没有松口的迹象,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亲自带队,5名执行干警分批次照看被执行人,就在法院办公室过夜,待第二天早上将被执行人强制拘留。看到法院干警强制执行的决心,陈某终于坐不住了,在凌晨4点半,通知亲属将剩余执行款项分别打到申请人和法院账户。
9月6日上午9点,在掇刀石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我院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彭某找到。被执行人彭某在2018年12月因生意周转向陈某借款45800元,2019年4月归还25800元后剩余20000元一直不愿偿还,陈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敦促其履行义务,但彭某一直不予理睬。迫于强制执行威慑力,彭某在被控制后立刻表示愿意偿还并主动写下了悔过书,10点其亲属便将20000元现金送到法院,申请人陈某当场领取了执行款项,该案顺利执结。
我院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聚焦群众在执行领域急难愁盼的问题,发扬攻坚克难的工作作风,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不断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以案释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